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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8日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第二条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发。

(一)改革前参加工作、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1.新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办法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根据全省统一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件3)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如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超过视同缴费指数表中对应的最高档次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最高档次标准与倒档差(最高档次标准与低一档次标准的差)之和执行。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历年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为: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其中,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X2014为参保人员2014年10月至12月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见附件4,下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其中,1.4%为过渡系数。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新办法所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暂按以下公式计算:职业年金=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老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为: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M+B+C)×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见附件5);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见附件6);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含机关退休人员补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见附件2);

C: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见附件7);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由国家统一公布。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如改革后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变化的,以退休时享受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2014年9月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和退休补贴标准。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为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每年国家统一公布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照上年度计发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计发基本养老金。国家统一公布工资增长率后,再重新计发养老金待遇,并补发或扣减差额部分。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2025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职业年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发。

第三条 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公式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二)职业年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发。

第四条 基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后的补差金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支付完毕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职业年金由职业年金基金支付。

第五条 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及单位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在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中按月记载,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缴费月数除以12)计算,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不足1年的部分,换算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条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合并计算。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即:缴费年限=企业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Xm/Cm-1)/N实缴。

其中,Xn、Xn-1、……X2014、……Xm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Cm-1为参保人员各缴费年度对应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总年限。

第七条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从2014年10月1日起,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延迟退休人员的缴费和养老金计发。改革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九条 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规范。从2014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停止执行。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对于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后的养老金计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公布数据执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照上年度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并补发或扣减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每年按规定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停发养老金待遇情形的,暂时停发其养老金待遇。经相关部门确认具有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后,从确认次月起恢复发放,并按规定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