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
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8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表彰和鼓励人民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印发了《关于颁发30年、25年教龄荣誉证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5]51号)。十多年来,颁发教龄荣誉证书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该通知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贵州省教师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审批和颁发教龄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证书的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能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各项义务的人员,累计任教满30年者,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25年者,颁发25年教龄荣誉证书。
(一)在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师。
(二)在青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教研室中从事教学或教学研究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三)在老年大学、书画学校等其它类型的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师。
(四)农民教育专职干部,儿童福利院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五)在乡、镇中心学校中从事教学、教研、督导、教育巡视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六)在党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对任教年限已满30年或25年教龄的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未解除处分前缓发荣誉证书。
自1998年3月1日实施《贵州省教师条例》以来,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教龄未满30年即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可按照现行审批程序予以补办25年教龄荣誉证书,并按《贵州省教师条例》规定办理调整退休待遇的审批手续,增加的退休金补发时间从退休的下月起计算,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计算教龄的办法
(一)教师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均应计算为教龄。计算教龄时,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6月止。其中,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教龄。
(二)由于冤、假、错案而离开教师岗位,平反后又安排从事教师工作或作退休处理的人员,被错处理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三)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行政人员兼课的,其兼课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四)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原工资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五)教师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借到其它部门工作一年以内的,其被借用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六)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师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七)代课教师录用为公办教师的,其教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代课教师时起算。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
(八)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前后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
(九)军事院校的教师,转业后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军事院校和地方学校的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
上述计算教龄的办法,只适用于审核和颁发30年、25年教龄荣誉证书。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涉及教龄的,分别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教龄荣誉证书是属个人保管证件,如若遗失,不予补发。办理教师有关待遇时,以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办理时间及审批程序
从2011年起,每年的6月至8月为集中申报、审批及颁发荣誉证书时间,8月30日前未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的,推迟到下一年补办。
教龄荣誉证书申报手续原则上以县(市、区)教育局、省直学校、部门直属学校为单位办理,各相关单位(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凡符合颁发荣誉证书条件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申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查阅本人档案、逐项填写《颁发三十年(二十五年)荣誉证书审批表》、《颁发三十年(二十五年)荣誉证书名册》(详见附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市(州、地)教育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并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通知印发后,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