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0]371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制度,根据我省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今年的评审工作要求,结合往年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 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工作纪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是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实际贡献的综合评价,各级、各系列主管部门一定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1、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相结合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各地、各系列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要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空岗情况,综合评价申报人员是否符合送评条件,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推荐。进一步落实好申报权在个人,送审权在单位,评审权在社会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机制。
2、各地、各系列主管部门必须在正式开评前一周将评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建议名单中应提供专家单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从事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 务等基本信息。高级评委会由我厅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有关部门、部分经济强县、大型企业提出建议名单后报我厅批准。未经批准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无效。
3、评委会建议名单的产生、由各系列主管部门会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一起,按专业、学科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如果抽取名单集中在同一单位,应重新抽取。评委会成员应尽可能由不同部门的专家组成,长期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担任评委。
各级评委会每年都要进行适当调整,补充新生力量,调整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跨行业、跨部门、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尽可能吸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基层一线的专家参加,以避免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人员过于集中,严格执行评委回避制度。
4、各级评委会的评审活动要集中进行,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不得将申报人材料提前分散送给评委专家审阅,评审专家亦不得将申报人材料带离评审现场审阅。送评材料必须由两名以上评委审阅,评委应认真审阅申报人的材料,客观、公正的评价每位申报人员,如实向学科组或评委会介绍申报人员情况。评委会不要求统一意见,各位评委根据主审专家或学科组长的介绍,自主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不设弃权票。
5、各地、各系列主管部门必须按时完成当年的评审工作,严禁跨年度评审。经批准组建的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系列的主专业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跨系列跨专业开展评审,对违反专业化评审规定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并不再授权其组建评委会。
6、各系列主管部门在每年的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做好评审情况的整理、统计、归档工作。在报送组织评审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审结果时一并向我厅上报当年的评审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档(见附表)。我厅将从今年起在网上公布当年各系列高级资格评审结果及证书编号。
二、扩大职称工作服务范围,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把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整个评审计划。进一步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让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条件、申报评审程序等。
1、今年我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举办1?2期非公经济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培训班,就职称政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奖励、聘任等进行系统培训。
2、根据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其申报人员考核内容既可以是年度考核,也可以是任期考核。
3、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应聘到非公经济组织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有关系列规定的推荐、评审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化的职称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有关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应聘到非公经济组织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组织的职称评审。但均不涉及退休待遇问题。
三、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为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安心一线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杠杆和导向作用,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在评审标准、评审条件的掌握上,既要严格要求,更要实事求是。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评价他们教书育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增产增收情况,主持或参加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其发挥的实际效果,有效预防、预报当地常见病、地方病,为当地老百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实际业绩等。
四、因工作需要变动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工作与原工作分属不同系列,但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在新岗位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以申请转评现在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评委会批准转评的,其任职资格时间从原取得资格时间算起。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直接申报高一级资格的,必须按破格条件申报。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其通过再教育达到有关系列推荐、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但其后续学历必须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原学历条件下任现职的时间折半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跟踪本学科(专业)前沿发展动态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2010年,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晋岗聘用人员、初聘人员须具备公需科目“创新能力建设”考试合格成绩,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达到所申报级别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数。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审核。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科目的学习和考试,所取得的学时数予以认可。
六、我省从2004年起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一致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资历计算时间应以聘任时间为准。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力量。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称 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