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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服务指南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办理窗口: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经办

(四)经办地址:观山湖区凯里路235号观山东路和凯里路交叉处西南角,观山东路苏油加油站对面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大楼11层(0851-84129568、0851-84853189)。

(五)办理时间:星期一、三、五(9:00-12: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用人单位,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该表可在贵州师范大学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处)网首页“文档下载”中下载,也可在本页底端链接处下载)。

2.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有下列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需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关系证明;

(2)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受伤害职工或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工伤认定申请)》(该表可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服务大厅—下载中心—社会保障”中下载),其中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受事故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

(二)证据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人社部门根据案情调查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