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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暂行)
2015-11-12 10:5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一、二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继续发挥一、二级专业技术人员对我校发展的作用,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 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3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理一、二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工作,要体现条件符合、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应当具备下列前四个条件之一且满足第五条,其退休年龄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

(一)正在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特殊专业、新建学科和重点学科急需紧缺的高级专家;

(三)在全国学术技术界有较大影响,并被明确为我校或贵州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正带有研究生的领衔博、硕士生导师;

(五)退休后暂无人接替,并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第四条 工作需要,单位同意(申请)、本人自愿(申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延长退休年龄年限

第五条 到退休年龄要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二级岗位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一级岗位最高不超过70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二级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延长退休年限原则不超过3年,对延聘期满在延聘期工作业绩突出,确需再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再延长2年。(在最高延长退休年龄范围内,延长退休次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两次,因工作特殊需要需增加延长次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确定。)

第七条一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延长退休年龄不受办理次数的限制。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一、二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延长退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办理延长退休的一、二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或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向人事处提交延长退休年龄的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说明延退理由,并附下列材料:

1、《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填写、校人事处网站下载);

2、本人近五年来的主要工作业绩(纸质版加盖所在单位及研究生院公章,并附电子版);

3、若本人为博、硕士生导师的,还需提供由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填写的《贵州师范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表》,并加盖研究生院公章。

(二)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是否延长退休年龄的建议。

(三)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办理延长退休年龄。

(四)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同意办理延长退休的、由人事处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不同意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需申请办理延长退休的一、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和人员,需按个人到达退休时间或延长退休到期时间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申报。

第十条延长退休年龄的一、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期间为学校正式编制内在岗教职工,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其正式职工的权利,延长退休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延退期间按正常程序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如考核不称职,无突出工作业绩,或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延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或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确不再延退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延退,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担任或受聘于国家、省及相关组织相关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延长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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