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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以及贵州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全职博士后人员是指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必须转入学校;在职博士后人员是指在职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根据学校博士后工作实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全脱产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人员,按校内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待(以下简称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站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审定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流动站做好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等。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五条 流动站所在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博士后工作小组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应有单位教授委员会委员。流动站所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流动站以招收全职博士后人员为主。

第七条 流动站应在每年下半年向博管办上报次年的招聘计划,经学校研究后,由博管办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撑。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专业须符合学校已设立流动站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第十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博士后研究工作。

3.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4.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提前3个月向流动站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进站材料和科研计划书。流动站所在二级党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考察,流动站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考核后,经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二条 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人员的签证和备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并协助博管办、流动站做好在站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体检合格材料等到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博管办批准;3个月内仍不能进站的,取消博士后人员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全国博管委批复日期起的2年内)。如博士后人员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因项目期限和研究工作需要的,可申请延期出站,符合延期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于在站期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出站申请,最多可提交2次申请,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至6年。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事项;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流动站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举行开题报告会,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内容、科研进度、科研任务等方面进行审定,并形成开题报告,经招收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1年后,流动站组织3—5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和科研计划书对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延长期内,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经招收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博士后人员可自筹经费申请到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条件分为I、II、III类,具体见《贵州师范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条件表》(附件1)。博士后人员工作满2年、达到出站条件可申请出站。博士后人员在出站前两个月提交出站申请,经流动站批准同意并组织5名及以上(至少1名校外专家)具备博导资格的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要求,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决定是否同意出站,经招收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所属领域须与学科研究领域一致,成果质量须得到出站评审专家认可方可出站。

第二十一条 严格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考勤制度,流动站于每月5日前将博士后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报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后人员,作退站处理,并退还生活补贴和科研补贴:

1.进站半年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的;

4.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违反学校或流动站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情形的;

7.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8.出国(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的;

10.其他情况应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且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因退站给学校和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博士后人员本人须予以赔偿。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管办根据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的考勤、考核等情况,发放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分为70万元(I类出站条件)、60万元(II类出站条件)、50万元(III类出站条件),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科研补贴和绩效津贴四部分构成。

第二十五条 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薪酬分为65万元(I类出站条件)、55万元(II类出站条件)、45万元(III类出站条件),其他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分为60万元(I类出站条件)、50万元(II类出站条件)、40万元(III类出站条件);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和其他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薪酬,由基本绩效、生活补贴、科研补贴、绩效津贴四部分构成,其工资福利在原单位享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如期完成开题及中期考核并合格的博士后一次性发放3万元绩效津贴。

第二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学校按基本工资8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科研补贴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24个月的薪酬,出站时发放绩效津贴;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按基本绩效5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科研补贴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24个月的薪酬,出站时发放绩效津贴;其他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按基本绩效4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科研补贴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24个月的薪酬,出站时发放绩效津贴。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发放绩效津贴=出站条件对应的薪酬-学校已发放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科研补贴、基本绩效、如期完成开题及中期考核合格发放的绩效津贴等)。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每月的考勤情况作为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科研补贴发放的依据,缺勤10个工作日以内的,该月的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科研补贴减发50%;缺勤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该月的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科研补贴。减发和扣发的金额计入博士后人员薪酬总量,在出站发放绩效津贴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学校按基本工资4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科研补贴1000元/月的标准再发放12个月的薪酬;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和其他在职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按基本绩效2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科研补贴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12个月的薪酬。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所发放薪酬计算在总薪酬内。

主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全职博士后人员,可提交相关科研证明材料,其延期期间所发放的薪酬不计算在总薪酬内。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为全职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为外籍人员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包含平安险、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学校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保险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每月发放的薪酬中扣除。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和其他在职博士后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由原单位负责缴纳。

第三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按期通过中期考核后,可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

第三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申请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定,科研业绩条件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教学教研条件中仅须达到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试讲)规定的相应分值。进站后的科研成果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进站当年申报高级职务的,须按破格条件评审。对于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在职在编合作老师为第一作者、其为第二作者的科研论文可等同第一作者对待)。

全职博士后人员和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标由学校统筹,不占推荐单位指标(岗位)。

第三十三条 按《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组织全职博士后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参照我校在职在编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由我校提出考核意见后参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按期达到出站条件的,通过学校师资选留程序优先留校工作,并按照当年引进人才层次享受相关引进待遇。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流动站应按国家的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流动站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向博管办提交评估报告,博管办将根据流动站评估结果和建设情况(包括招收人数、出站人数、科研成果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等)对流动站进行考核,流动站负责对合作导师及博士后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关经费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流动站给予2万元的绩效奖励,对考核合格的流动站给予1万元的绩效奖励;同时按照博士后人员出站人数0.5万元/人的标准予以追加。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在国家和贵州省的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的流动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考核合格的合作导师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合作完成的成果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标准进行核算。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合作导师另给予1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博士后人员所取得的超出出站规定条件范围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学校现行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对所取得的出站条件范围内的科研成果不享受学校科研相关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对流动站、流动站对合作导师的考核详见《贵州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管理办法》(附件2)。

第七章 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流动站申请设立工作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必需的科研条件(含经费)的学科可以申报设立流动站;流动站按一级学科申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设立。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流动站评估。流动站应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过程监督和指导,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做好迎评准备。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经费保障。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由国家资助、地方政府资助和学校投入,学校按有关规定单设专项账户,同时鼓励流动站、合作导师、博士毕业生自筹经费。

第四十五条 后勤保障。人事处按国家规定为全职博士后人员办理户口和档案转移手续,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室负责档案材料的接收、归档和保管等工作;全职博士后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入学入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租住公租房。

国(境)外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贵州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要严格控制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超龄人员(超过35周岁)的招收比例。

第四十七条 本校教职工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