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补充师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8〕6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是指以师资补充、培养为目标,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学校新进教师选拔、培养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招收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招收条件
拟招录的师资博士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品学兼优,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以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为主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本学科SCI、SSCI、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课堂教学能力。
第四条 招收程序
(一)各设站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发展需要,提出当年师资博士后招收计划,报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布师资博士后招收简章。
(二)申请人向各设站学院提出师资博士后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和科研计划书。
(三)各设站学院按照师资博士后招收条件,对拟招收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其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
(四)各设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提交进站材料,办理进站手续。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待遇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履行作为教师的部分岗位职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学科SCI、SSCI、CSSCI来源期刊上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
(二)积极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
(三)承担设站学院安排的助教工作,完整旁听一门及以上相关学科课程,进站第二年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新进教师岗前培训,申请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完成学校、设站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待遇
(一)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总薪酬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科研补贴和绩效津贴四部分构成。师资博士后I类出站条件总薪酬为75万元,II类出站条件总薪酬为65万元,III类出站条件总薪酬为55万元。出站条件详见《贵州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表》。
(二)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按照基本工资10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科研补贴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24个月的薪酬,出站时按照出站条件一次性补齐剩余薪酬。
(三)师资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能延期出站。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延期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所有待遇减半发放。为保障其社会保险的延续性,学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师资博士后的课时津贴按照副教授的课酬标准执行,课时津贴不计入在站总薪酬。
(五)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超出相应出站条件的部分,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发放奖励绩效,不计入在站总薪酬。
(六)符合出站考核标准并留校工作的师资博士后,学校按照其入站当年人才引进政策发放基本引进待遇(包括安家费、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若其符合“一人一议一策”引才政策,则按照该政策面议引进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设站学院共同管理。设站学院安排合作导师对其科学研究和教学能力进行指导。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应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开题报告由设站学院负责组织。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设站学院负责组织中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复核。
中期考核主要考察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教学工作进展,对其是否适合从事教学工作、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做出评价。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中期考核合格者,视为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继续培养;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学校终止其师资博士后待遇,其培养类型由师资博士后转为全职博士后,按照全职博士后进行管理。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不占用设站学院指标,由学校机动指标统筹。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后,由各设站学院组织出站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复核。
出站考核主要考察师资博士后的思想品德、教学科研能力、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出站考核达到I类出站条件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出站考核达到II类出站条件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出站考核达到III类出站条件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出站考核未达到III类出站条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良好和优秀的师资博士后,符合高校教师聘任基本要求并愿意留校工作的,学校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考核成绩合格的师资博士后愿意留校工作的,其他方面表现优异的,学校择优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通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学校按相应岗位等级予以聘用,不占用入职学院岗位职数,由学校机动岗位数统筹。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良好和优秀的师资博士后无留校工作意愿的,须履行《贵州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将师资博士后总薪酬待遇与全职博士后总薪酬待遇的差额退还学校。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优秀且留校工作的师资博士后,学校对其导师发放5万元的奖励绩效;考核成绩良好且留校工作的师资博士后,学校对其导师发放3万元的奖励绩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设站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主持获批博士后特别资助的,视为完成II类出站条件;主持获批博士后面上项目的,视为完成III类出站条件。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首次竞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时,在符合聘用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博士后期间科研成果可视作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中途退站的师资博士后,须履行《贵州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将生活补贴和科研补贴退还学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贵州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发〔2020〕88号)执行,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